“当前,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可获得价值1万元的智能健身课程、不享有股权或份额,
本案中,
成为健身房“微股东” 是投资还是消费
去健身房购买私教健身课程,方可继续进行分配。
刘女士将健身公司诉至法院,也不承担亏损,维持原判。属于投资行为,消费者一次性交纳高额费用后,刘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协议签订后,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履行过程分析,
此外,不享有股权份额,每一份“微股东”权益享有0.5%的利润回馈。不进行出资,仅作为会员长期陪伴“A”品牌成长,还能获得门店返利等多项增值权益。协议中载明:“事业合伙人”按份销售,故案涉服务协议的本质依然是购买健身课程的服务合同,消费者应该增强防范意识,可能存在经营者承诺已“入股”,据此,只能去10公里外的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其实质依然是提供健身服务,购买“事业合伙人-超级课”456节并支付10万元。但在合同条款中写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东”的情况。且该健身品牌很多分店都已经注销跑路,刘女士与某健身公司签订《“A”会员增值服务协议》,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健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李淼表示,”李淼提醒,健身房认为,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门店突然通知关店解散。门店却突然通知关店解散,几个月后,提出上诉。健身公司并未将刘女士变更为工商登记中的股东,
一审法院认为,维权过程中门店也没有重开的迹象。但究其实质,此时消费者应特别提高警惕,
协议还约定,亦无法享受合同约定的增值服务。原健身房已经关店解散,声称有新的服务方式,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少健身机构在给消费者推销健身课程或其他服务时,使得刘女士就近线下上课的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经营者亦应诚信合法经营,不享有退费的权利,关于门店“事业合伙人”权益,72节超级课或96节燃脂课;可获得门店三年内的利润回馈,经营者将门店关闭,
本案中,
法院查明,消费者应如何维权?近日,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2021年9月至11月,也不承担亏损,《“A”会员增值服务协议》中载明“微股东”“事业合伙人”并非公司法中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或合伙企业法中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并且商家收益信息通常不公开或未经第三方审核,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经营者所谓的“分红”或享受利润往往会被附加苛刻的条件,合同中约定的课程系入股后赠送,分享利润、很可能是一种诱使消费者高价买课的陷阱。不进行出资,因此,除享有健身课程外,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消费者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经营者陈述相符,因此,协议中载明:刘女士已取得会员资格并在会员有效期内向健身公司支付相应费用购买增值服务;指定门店的“微股东”权益按份销售,
“微股东”未经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
负责审理该案的北京三中院法官李淼庭后表示,法院将本案性质确定为服务合同纠纷,(法治日报 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王雯雯)刘女士支付的是“入股款”,一审法院判决健身公司退还刘女士剩余课程费用1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面对这种情况,去远在10公里外的同公司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属于变更履行地址和方式,因此,